
教育部校安中心公告 發布單位:教育部校安中心 110年5月25日
一、 依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第4點規定:「四、值勤分類: (一)甲類:於單位(學校)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。 (二)乙類:配合單位(學校)作息,上班時間在單位(學校)值勤,下班(課)後得返回居住處所,遂行待命值勤;應將校安中心專線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,並與學校警衛或保全人員取得密切連繫,遇重大事件應立即返校處理」。
二、 考量肺炎疫情防疫需要,各校(單位)校安中心得因應疫情警戒第3級之實際狀況,在維護校園安全無虞前提下,彈性調整值勤方式(免函文備查)。
三、 俟肺炎疫情趨緩或回復疫情警戒第2級時,恢復原值勤方式辦理。
四、 如有疑問請洽以下窗口:
(一)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陳祥茗教官
1.02-77367850、0928-224593
2.電子信箱:chenjoiujxi@mail.moe.gov.tw。
(二)教育部校安中心:02-33437855
(三)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黃志豪專員
1.手機:0952-742919
2.電子信箱:hermes@mail.moe.gov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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